拍卖法第四章拍卖程序第一节拍卖的委托第四十一条委托拍卖商品或者财产权利时,委托人应当提供拍卖人要求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的权属证明,或者拍卖标的可以依法处分的证明等材料。即拍卖人从高价到低价出价,也叫荷兰式拍卖,比如这是拍卖国际花卉的方式。
没有还价。一口价属于拍卖的一种竞价方式,也叫竞价,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买卖方式。这是79年版里的解释,十年后出了第二版。上面写着:“拍卖也叫投标,是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卖方把货物买给出价最高的人。”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是改革发展的结果。拍卖都是关于商品。现在外面很多房屋强拆,季节性拍卖,本质上都是一种大甩卖,大甩卖。我们说的拍卖是高档行为,不是降价,价格也不是固定的。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家,而且要有竞争,价高者得。没有这三个条件,就不能称之为拍卖。
拍卖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受人以最高出价购买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投标人”和“买方”有时被称为买方。公司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的委托人依法拥有或者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一)拍卖的含义与实践拍卖是国际贸易中买卖货物的一种古老的贸易方式。它是指拍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售约定的商品。根据投标顺序的不同,国际拍卖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降价拍卖法。即拍卖人从高价到低价出价,也叫荷兰式拍卖。比如这是拍卖国际花卉的方式。
即由低到高的竞价拍卖,是国际拍卖中最常用的方式,在中国举办的ChinaFurAuction也采用这种方式。第三种方法是SealedBids,即拍卖师宣布每批商品的详细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买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密封函的形式向拍卖师出价,拍卖师将商品卖给出价最高者。拍卖是一种适应特殊商品的特殊交易方式。目前,世界上拍卖买卖的商品主要有三种:1。质量难以高度标准化或难以用科学方法准确检验的商品,质量和规格难以用文字或语言准确描述的商品。
拍卖师宣布一件商品预定的最低价格,然后竞买人竞相加价,商品卖给最后出价的人。在这种竞争中,拍卖师宣布一件商品预定的最低价格,然后竞拍者实际加价,商品卖给最后出价的人。在这种竞争中,拍卖师宣布预定的最低价格,然后买家竞相加价。被拍卖师接受直至达到最高叫价并以锤拍宣布的拍卖是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根据我的拍卖经验,大致是1。批次标识,2。评估合同,3。制作目录,4。批次显示,5。收藏拍卖,6。关门了。拍卖法第四章拍卖程序第一节拍卖的委托第四十一条委托拍卖商品或者财产权利时,委托人应当提供拍卖人要求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的权属证明,或者拍卖标的可以依法处分的证明等材料。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有必要对拍卖标的进行估价的,可以进行估价。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规定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和地点;(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让的时间和方式;(六)佣金及支付方式和期限;(七)支付方式和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拍卖行为可以在文字记录中找到。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他的著作《历史》中描述了巴比伦(公元前709年)的新娘拍卖。所谓“拍卖新娘”,就是以适婚女性为拍卖对象的拍卖活动。这些女人按照美丽和健康的顺序被拍卖,出价最高的男人中标成为新郎。古巴比伦、古希腊和古埃及的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拍卖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保留奴隶拍卖的基础上,出现了战利品和商品的拍卖。罗马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持续了大约一千年。此时拍卖内容丰富,拍卖标的广泛。罗马拍卖是人类历史上拍卖业发展的第一个高峰,为现代拍卖奠定了基础,树立了典范,被称为现代拍卖的源头和鼻祖。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商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出价最高者的一种买卖方式。所谓公开竞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与,根据拍卖人的出价决定是否竞买的公开交易活动。当其他投标人出价时,他们可以再次出价高于其他人的出价。直到有人的叫价被拍卖师叫价三次,无人再次叫价,拍卖师通过落槌或其他公开方式确认拍卖成交。拍卖,又称“竞价”,是指通过中介组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出价最高者买卖特定商品或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
拍卖是一种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行为,是社会再生产四要素的生产、分配、交换(流通)和消费的一部分,是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和组成部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拍卖是在主体平等、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订立竞价合同的行为,这种合同是通过竞争性承包来进行的,体现了卖方价值最大化的特点。拍卖作为一种竞争性缔约的法律行为,与其他合同(如合同)并不相同,但其法律效力与其他合同相同。